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Type: multipart/related; boundary="----=_NextPart_01C7F615.49CBD630" 此文件是單一檔案網頁,亦稱為網頁封存檔案。若看到此訊息,表示您的瀏覽器或編輯器不支援網頁封存檔案。請下載支援網頁封存的瀏覽器,例如 Windows? Internet Explorer?。 ------=_NextPart_01C7F615.49CBD630 Content-Location: file:///C:/A5274A55/111-115.htm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quoted-printable Content-Type: text/html; charset="us-ascii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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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=
違反市場主導者管理=
5215;範之裁罰) 第=
一百七十八條 <=
/span>市場=
0027;導者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台=
163;二十萬元以上,五千=
;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=
38480;期命其停止、改正Ð=
54;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=
措施;逾期未停止、=
5913;正或未採取必要措ਬ=
5;者,或停止後再為相&=
#21516;或類似行為者,得 =
380;續限期命其停止、改=
;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=
26356;正措施,並得按次Ű=
99;續處新台幣五十萬元=
以上,二千萬元以下=
2624;鍰;情節重大者,এ=
1;命停止營業、勒令歇&=
#26989;或解散: 一、
違反第五十五條第=
9968;項規定 二、
違反第五十六條二=
8917;規定。 三、
違反第六十條第一=
8917;、第二項規定或第ࠤ=
5;項所定辦法者。 四、
違反第六十六條第=
9968;項規定,或第二項=
2;定義務者。 |
違反第三章੍=
7;關市場主導者管理規&=
#23450;之行政裁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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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=
違反頻道事業製播內=
3481;管理規範之裁罰) 第=
一百七十九條 =
頻道=
0107;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=
;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=
25913;正,逾期不改正者ʌ=
92;得按次連續處罰: 一、違反第一百四=
1313;八條第三項規定。 二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六條規定。 三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九條第四項規定。 四、違反第一百六=
1313;一第二項規定。 五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四條規定。 六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七條規定。 七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八條規定。 頻道=
0107;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=
624;鍰外,並通知限期改=
;正,逾期不改正者,=
24471;按次連續處罰: 一、違反第一百四=
1313;八條第一項規定。 二、違反第一百四=
1313;八條第二項規定。 三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五條規定。 四、違反第一百五=
1313;九條第三項規定。 頻道=
0107;業違反第一百五十ߍ=
7;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&=
#31532;一項規定情節重大 =
773;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=
;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=
22806;,並通知限期改正ʌ=
92;逾期不改正者,得按=
次連續處罰。 頻=
36947;事業因提供廣播電Š=
22;服務事業播送節目或=
廣告受第二項及第三=
8917;規定處分者,得停ઽ=
0;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&=
#36865;。於停播處分期間,仍播送=
680;目或廣告者,得廢止=
;該頻道事業執照許可=
12290; 頻=
36947;事業違反第三項規ê=
50;,經通知限期改正,=
得廢止該事業執照許=
1487;。 |
違反第八章ශ=
5;定之行政裁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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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=
違反行政檢查及調查=
5215;範之裁罰) 第=
一百八十條 =
未依第一百六十六條=
5215;定,提供數據或其=
6;關資料者,處新臺幣&=
#19968;萬元以上十萬元以=
979;罰鍰,並通知限期提=
;出,逾期不提出,得=
36899;續處罰。 違反第一百ࠤ=
5;十七條第二項、第三&=
#38917;規定規避、妨害或=
298;絕主管機關實施檢查=
;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=
20197;上五十萬元以下罰Ź=
44;,並通知限期提出說=
明、資料或配合檢查=
5292;逾期未提出或拒絕=
8;查者,得連續處罰。<=
span
lang=3DEN-US> 違反第一百ࠤ=
5;十八條第一項規定,&=
#26410;保存節目或廣告播$=
865;內容或相關資料或,處新臺幣=
116;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=
;下罰鍰。 違反第一百ࠤ=
5;十八條第二項規定,&=
#26410;於主管機關指定處=
152;裝接接收節目或廣告=
;,或未提供解密或解=
30908;之裝置或方法。 違反第一百ࠤ=
5;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&=
#35215;避、妨害或拒絕主=
649;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九=
;條第一項規定之調查=
65292;處新臺幣十萬元以Ç=
78;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=
並通知限期提出陳述=
2289;資料、證物或配合ෟ=
9;查,逾期未提出或拒&=
#32085;調查者,得連續處 =
624;。 |
違反第九章規定之行&=
#25919;裁罰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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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=
一百八十一條 ੑ=
2;法施行前已取得電信&=
#20107;業、廣播電視事業=
289;有線廣播電視事業、=
;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=
26377;線電視節目播送系Ł=
13;特許、許可或登記證=
者,依特許經營之條=
0214;及期間,得繼續 =
147;營至期間屆滿;執照=
;期間屆滿後,申請繼=
32396;經營者,應依本法Š=
15;定申請特許、許可執=
照或辦理登記。 本法施行Ò=
69;已依電信法申請特許=
,或依廣播電視法、=
6377;線廣播電視法或衛ਸ਼=
3;廣播電視法申請許可&=
#65292;尚未取得執照者,=
044;本法施行後,主管機=
;關應依申請時之法規=
36774;理審查或審驗,並依=
412;法規定核發特許、許=
;可執照或通知其辦理=
30331;記。 前項申請ĥ=
05;許或許可者於本法施=
行後,主管機關准予=
1820;設前,得撤回申請ᦁ=
2;主管機關不得沒入履&=
#34892;保證金。但依法規=
033;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=
;式取得籌設資格者,=
26044;公開招標或拍賣程ò=
07;開始後,不得撤回。=
本法施行Ò=
69;設置之電臺,除本法=
另有規定外,得繼續=
0351;用至電臺執照期間ऺ=
2;滿。 電信管制ë=
56;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=
,於本法施行後失效=
2290; 社區共同ä=
25;線電視設備執照,除=
依本法規定申請各類=
0107;業執照外,於本法ਬ=
5;行後一年內失效,由&=
#20027;管機關公告註銷其=
519;照。 |
一、配合本法層級化發照之#=
722;革,於第一項明定本=
;法施行前,已取得特=
35377;或許可經營權者,ô=
71;依其特許經營之條件=
及期間,繼續經=
151;至期間屆滿,以保障=
;原有業者之信賴利益=
12290;惟其違規行為依行Ġ=
58;時法律規定,認定其=
責任。 二、依程序從新=
12289;實體從舊原則,於Ō=
90;法施行期間已申換相=
關業務者,其相關權=
1033;義務原則上不超過ਰ=
2;有經營範圍,惟基於&=
#20449;賴保護原則,並為=
906;保維護業者既得之權=
;益,爰於第二項及=
532;明定審查原則,以資=
;明確。 三、對於人民申=
35373;事業者,原則應繼Ń=
96;完成申設之程序,惟=
如申請人對於事業經=
9151;之環境及條件,因ੑ=
2;法實施後之變革,而&=
#26377;不同經營因素之考%=
327;,爰於第三項明=
450;申請籌設之事業,准=
;許其撤回申請,以保=
38556;人民信賴利益,惟ë=
65;於以公開招標或拍賣=
6041;式取得籌設資格者ᦁ=
2;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&=
#24207;開始後,則例外規=
450;不得撤回,以保障參=
;與競標者之權益。 四、對於既存電臺=
;因係附麗既有=
043;經營權,除本法另有=
;規定外,得准其繼續=
20351;用至期間屆滿,以ű=
91;免制度轉換期間,不同審驗標準所造成之爭議,=
;爰於第四項明=
450;其旨,以保護其信賴=
;利益。 五、按電信射頻器=
;材於新法施行後已有=
19981;同管制措施,爰明定第五項#=
215;定,以利適用。 六、有關電視增力機、變頻機屬其性$=
074;,係屬專用電臺,於=
;本法施行後,依法應=
30003;請電臺執照始得使ī=
92;,至於社區共同天線=
,其本質原屬有線廣=
5773;電視播放系統,其ੑ=
2;應於有線廣播電視法&=
#26045;行後,依該法第七=
313;二條規定停止其有線=
;電視節目系統之播送=
65292;雖延殆至今,惟為=
491;本清源,爰於第六項明=
450;落日條款。 |
|
第一百八十ߚ=
8;條 ߶=
1;本法受理申請特許、&=
#35377;可、登記、審查、審驗及核發證=
031;作業,應向申請者收=
;取特許費、許可費、=
30331;記費、審查費、審驗費及證照$=
027;;其收費標準由主管=
;機關定之。 |
一=
2289;參考電信法第七十੶=
1;廣播電視法第第五十&=
#26781;之一、有線廣播電#=
222;法五十四條衛星廣播=
;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=
35215;定 二=
2289;依規費法第十條規ऩ=
0;,業務主管機關應訂&=
#23450;或調整收費基準之#=
215;定,爰授權主管機&=
364;訂定收費基準。 |
|
&=
#31532;一百八十三條 ੑ=
2;法未規定事項,主管&=
#27231;關得參照國際電信=
844;約及各項附約所定標準=
289;建議、辦法或程序。=
; |
為因應通訊傳播ü=
16;術之快速變遷,爰授權主管機&=
364;得參照有關國際電信=
;公約及各項附約所定標準=
289;建議、辦法或程序訂=
;定相關技術標準,以=
36039;因應。 |
|
第=
一百八十四條 ੑ=
0;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&=
#22296;體,就本法規定事&=
917;得為訴願或訴訟。但=
;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=
20196;、慣例,我國人民z=
89;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=
等權利者為限;其由=
2296;體或機構互訂保護ߔ=
3;協議,經主管機關核&=
#20934;者亦同。 |
行政救濟或訟訴之權,以 =
102;予本國國民為原則,=
;惟基於國與國間之互=
24800;,例外對於未經認š=
77;之外國法人或團體,=
但以該外國有互惠規=
3450;者為限,爰訂定本條,=
197;資因應。 |
|
(=
施行日期) &=
#31532;一百八十五條 ੑ=
2;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&=
#12290; |
明定本法施行日ć=
99;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