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Type: multipart/related; boundary="----=_NextPart_01C7F615.2E1913D0" 此文件是單一檔案網頁,亦稱為網頁封存檔案。若看到此訊息,表示您的瀏覽器或編輯器不支援網頁封存檔案。請下載支援網頁封存的瀏覽器,例如 Windows? Internet Explorer?。 ------=_NextPart_01C7F615.2E1913D0 Content-Location: file:///C:/A3274A50/101-110.htm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quoted-printable Content-Type: text/html; charset="us-ascii"
|
(=
個案調查
) 第=
一百六十九條 主管=
7231;關為調查通訊傳播ߚ=
7;業涉及違反本法或其&=
#30456;關法規規定之情形A=
292;得為下列行為: 一=
、命當事人及關係人=
1040;場陳述意見。 二、命有關機關、=
0107;業、團體或個人提࠲=
6;帳冊、文件及=
854;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=
;。 三=
、派員或會同警察機=
8364;前往有關事業或團ཻ=
6;之事務所、營業所或&=
#20854;他場所實施必要之=
298;查,並調閱相關資料=
;;其屬得沒入或=
487;為證據之物者,得扣=
;留之。 四=
、進行問卷調查,舉=
6774;公聽會、座談會,=
5;請專業機構、學者專&=
#23478;或公會團體鑑定,=
110;函請其他有關機關表=
;示意見或舉行言詞辯=
35542;或聽證。 主=
管機關依前項第三款=
5215;定派員檢查時,該࣒=
0;所之負責人、所有人&=
#12289;使用人或可為其代"=
920;之人,不得規避、妨=
;礙或拒絕。 第一百ࠤ=
5;十八條與本條第一項&=
#34892;為之通知方式與時&=
480;、通知書應載事項、=
;當事人與關係人陳述=
32000;錄及書面資料之處ĩ=
02;、行政調查及檢查作=
業程序等相關程序事=
8917;,由主管機關定之Ӎ=
0; |
一、主管機=
4;為適當行使行政處分&=
#25110;其他法定個別具體=
402;限,而蒐集其前提事=
;實或資料之個案行政=
35519;查,訂定第一項規ê=
50;。調查手段得包括命=
提出報表及資料、實=
6045;行政傳喚、實地檢=
7;、進行問卷調查、舉&=
#36774;公聽會、座談會、$=
865;請專業機構、學者專=
;家或公會團體鑑定、=
20989;請其他有關機關表Ķ=
34;意見、舉行言詞辯論=
等。參考法條包括電=
0449;法第五十二條、第ߛ=
6;十五條、廣電三法合&=
#20341;版第三十四條第二&=
917;、第三項、電信法第=
;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五=
26781;第一項前段及第二=
38917;、廣電法施行細則Ļ=
32;二十九條第三項後段=
、有線廣播電視法第=
2235;十四條、第五十條ӌ=
9;第七十三條第一項、&=
#34907;星廣播電視法第二=
313;六條、第四十二條第=
;一項、公平法第二十=
19971;條、金管會組織法Ļ=
32;五條第一項規定等。=
二、第二項=
0;定於主管機關進行現&=
#22580;調查或檢查時,場=
152;之相關人員應為配合=
;。 三、為確保主管機=
8364;人員進行檢查或調=
7;遵循正當法律程序,&=
#31532;三項訂定應備具之=
456;關書面及遵循程序,=
;由主管機關另以命令=
23450;之。 |
|
(=
檢查及調查證明與異=
5696;) 第=
一百七十條 主管機=
8364;人員依本法執行行ਟ=
9;調查及檢查時,應出&=
#31034;相關證明文件;其=
410;出示者,受調查或檢=
;查者得拒絕之。 |
為保障受調=
7;或檢查之個人或事業&=
#20043;權益,爰訂定對不當#=
519;查或檢查得為異議之=
;規定。 |
|
(=
檢查及調查過當之控=
1046;) 第=
一百七十一條 主管=
7231;關人員依第一百六ࡓ=
3;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九&=
#26781;第一項第三款實施"=
892;政調查及檢查時,受=
;調查或檢查者認有有逾越權限或=
651;用權力者,得請求主=
;管機關依法處理。 |
為確保調查ߟ=
4;員遵循正當法律程序&=
#65292;避免行政檢查調查=
243;序之濫用,爰規定相關人=
729;於實施調查時,應出=
;示必要之證明文件;=
26410;出示者,他方得拒ŀ=
85;之。 |
|
(=
受檢查及調查者名譽=
1450;秘密之保障) 第=
一百七十二條 主管=
7231;關於執行行政調查ࡡ=
0;檢查時,應保守受調&=
#26597;或檢查者之秘密;"=
892;政調查及檢查所得資=
;料,除依本法或其他=
27861;規規定外,不得洩Ĝ=
31;。 |
為便利人民ࠤ=
9;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&=
#35338;,保障人民知的權=
033;,增進人民對公共事=
;務之瞭解、信賴及監=
30563;,政府資訊固然以Ð=
44;開為原則,除了主動=
公開外,人民亦得依=
5919;府資訊公開法及行ਟ=
9;程序法之規定申請抄&=
#37636;或閱覽,惟相關資#=
338;涉及事業之營業秘密=
;或個人隱私及資料保=
35703;者,主管機關相關É=
54;員應保守其秘密。 |
|
第=
十章 罰則 |
章名=
|
|
(=
違反市場進入規範之=
5009;罰) 第=
一百七十三條 =
未經特許、許可經營=
6890;訊傳播事業者,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營業、改正其行=
;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=
26045;,並得處新臺幣十Œ=
36;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=
罰鍰;逾期仍不停止=
2289;改正其行為或未採ࡢ=
2;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&=
#32380;續限期命其停止、=
913;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=
;更正措施,並得連續=
34389;罰至停止、改正其Ŝ=
92;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=
施為止。 未=
經登記經營通訊傳播=
0107;業者,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營業、改正其行=
;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=
26045;,並得處新臺幣五Œ=
36;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=
罰鍰;逾期仍不停止=
2289;改正其行為或未採ࡢ=
2;必要更正措施者,得&=
#32380;續限期命其停止、=
913;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=
;更正措施,並得連續=
34389;罰至停止、改正其Ŝ=
92;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=
施為止。 前=
二項情形,並得沒入=
0854;設備或器材之一部=
0;全部。 依=
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=
6448;,不問屬於何人所੍=
7;,均得為之。 |
一、違反市࣒=
0;進入規範之行政裁罰&=
#12290; 二、第一項ࡡ=
0;第二項係針對未經主&=
#31649;機關特許、許可或=
521;主管機關登記即經營=
;通訊傳播事業者之處=
32624;,罰則係參照公平É=
32;易法第四十一條之體=
例。 三、第三項߹=
8;授予主管機關對於違&=
#27861;經營通訊傳播事業 =
773;所使用之設備或器材=
;得予沒入之權力。 |
|
第=
一百七十四條 =
違反第四十九第一項=
1532;二款或第三款規定್=
3;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&=
#19978;一千萬元以下罰鍰A=
292;並得禁止其讓與營=
989;、委託經營或結合,=
;或命其限期改正、分=
35373;事業、處分全部或Ų=
96;分股份、轉讓部分營=
業、免除擔任職務或=
8858;其他必要之處分,=
6;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&=
#36899;續處罰。 違=
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=
5292;處新臺幣十萬元以ߍ=
8;一千萬元以下罰鍰,&=
#20006;命其限期改正、處=
998;全部或部分股份、免=
;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=
24517;要之處分,逾期未ă=
13;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=
罰。 應=
經主管機關特許始得=
2147;營之通訊服務事業=
9;反第二十條規定,經&=
#36890;知限期改善,屆期=
173;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=
;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=
33836;元以下罰鍰,主管Đ=
31;關得再通知限期改善=
,屆期仍未改善者,=
4290;止其特許。 廣=
播電視服務事業違反=
1532;二十五條規定,經=
0;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&=
#26410;改善者,處新臺幣=
313;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=
;下罰鍰,主管機關得=
20877;通知限期改善,屆ć=
99;仍未改善者,廢止其=
特許或許可。 廣=
播電視服務事業違反=
1532;二十七條、第二十ࠤ=
3;條規定者,經主管機&=
#38364;通知限期改善,逾=
399;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=
;十萬元至一千萬元以=
19979;罰鍰,並通知限期ă=
13;正,逾期不改正者,=
得按次連續處罰。 |
一、第一項߹=
8;針對經營應經特許或&=
#35377;可業務之通訊傳播=
381;務事業,讓與其營業=
;、委託他人經營或與=
32147;營應經特許或許可č=
89;務之他事業結合未報=
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處=
2624;。 二、第二項߹=
8;授予主管機關對於違&=
#27861;經營通訊傳播事業 =
773;所使用之設備或器材=
;得予沒入之權力。 |
|
(=
違反營運管理、消費=
2773;保護規範之裁罰) 第=
一百七十五條 =
通訊傳播事業有下列=
4773;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=
;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=
38480;期改善,屆期仍未ă=
13;善者,得按次連續處=
罰至改善為止,或停=
7490;其營業之一部或全=
6;,或廢止其特許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五條第七項ශ=
5;定,未依主管機關之&=
#25913;善命令採取適當且=
517;要措施保障通訊紀錄=
;及其內容之秘密。 二=
、 =
span>違反第十一條第一༳=
7;規定,未建立分別計&=
#31639;盈虧之會計制度,=
110;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=
;所定準則。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十六條第二༳=
7;規定,股票未辦理公&=
#38283;發行。 四=
、 =
span>違反第四十七條所ऩ=
0;辦法。 五=
、 =
span>違反第八十四條第ߚ=
8;項規定,未提供通訊&=
#20659;播普及服務。 通=
訊傳播事業有下列情=
4418;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=
;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=
26399;改善,屆期仍未改Ú=
92;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=
至改善為止,或停止=
0854;營業之一部或全部ᦁ=
2;或廢止其特許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十二條規定=
2;一項規定,未於暫停&=
#25110;終止營業三個月前=
577;請核准,或未於二個=
;月前通知用戶或公告=
12290; 二=
、 =
span>違反第三十九條規ऩ=
0;,無正當理由拒絕公&=
#24179;提供服務。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四十條規定ᦁ=
2;拒絕通訊傳播之接受&=
#21450;傳遞。 四=
、 =
span>違反第四十六條規ऩ=
0;,未依主管機關改善&=
#21629;令辦理。 五=
、 =
span>違反第七十七條第ߍ=
7;項規定,服務契約未&=
#22577;請主管機關核定。 六=
、 =
span>違反第八十四條第ߛ=
6;項所定辦法,或違反&=
#31532;八十五條第二項所=
450;辦法。 七=
、 =
span>違反第六十四條第ߌ=
8;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&=
#38364;許可擅自聯播、聯=
151;,或違反第六十四條=
;第三項所定辦法。 八=
、 =
span>違反第七十條規定ᦁ=
2;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&=
#33258;經營廣告專用頻道=
290; 違=
反第八十四第二項規=
3450;,未分攤並繳交普ࡡ=
0;服務費用者,處其應&=
#20998;攤金額三倍至五倍=
043;罰鍰,並通知限期繳=
;納,屆期未繳納者,=
24471;命其停止營業之一Ų=
96;或全部,或廢止其特=
許或許可。 通=
訊傳播事業未依規定=
2371;納特許費或許可費್=
3;,每逾二日按應繳金&=
#38989;加徵百分之一滯納%=
329;,逾三十日未繳清,=
;經通知限期繳納,屆=
26399;仍未繳納者,得命Ð=
54;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=
部,或廢止其特許或=
5377;可。 通=
訊傳播事業有下列情=
4418;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=
;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=
21629;其改善,屆期未改Ú=
92;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=
至改善為止: 一、
違=
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=
3450;,未於暫停或終止ୣ=
1;業二個月前報請備查&=
#25110;通知用戶。 二、
違=
反第十八條第五項所=
3450;辦法。 三、
違=
反第十八條第六項所=
3450;辦法。 四、
違=
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=
5215;定,營業規章未報ಎ=
7;主管機關核准。 五、
違=
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=
5215;定,服務契約未報=
1;主管機關備查。 六、
違=
反第七十九條規定,=
3565;第三人提供用戶、߳=
1;用者之各項資料或為&=
#20854;他利用。 七、
違=
反第八十第一項規定=
5292;未查對用戶資料。 八、
違=
反第二十一條第五項=
5152;定辦法。 九、
違=
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=
5215;定,未報請主管機=
4;備查。 十、
違=
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=
5215;定,未申請變更營=
9;計畫。 十一、
廣=
播電視服務事業違反=
1532;三十八條規定,未߶=
1;期開播。 十二、
違=
反第六十三條第四項=
5215;定所定辦法。 十三、
違=
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=
5215;定,未提供免費視ӌ=
9;聽頻道,或違反第二&=
#38917;規定。 十四、
違=
反第八十七條第二項=
5215;定,變更必載頻道=
680;目之形式或內容,或=
;違反第四項所定辦法=
12290; 十五、
違=
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=
5215;定,未將基本頻道࠳=
8;組規劃,或違反第二&=
#38917;所定辦法。 十六、
違=
反第七十三條第三項=
5215;定,營運不符申設=
6;的。 通=
訊傳播事業有下列情=
4418;之一者,經主管=
231;關命其改善,屆期仍=
;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=
20108;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=
624;鍰: 一=
、違反第九條規定,=
6410;提供相關資料。 二=
、違反第五十二條第=
9968;項規定,營業規章ੑ=
0;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&=
#32178;站供消費者審閱。 三=
、違反第七十七條第=
2235;項規定,服務契約ੑ=
0;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&=
#32178;站供消費者審閱。 四=
、違反第七十八條規=
3450;,停止提供服務或ಆ=
6;止服務契約。 五=
、違反第八十條第一=
8917;規定,未依用戶請=
4;更正或補充用戶資料&=
#12290; 六=
、違反第八十條第二=
8917;規定,未保存用戶ณ=
9;料。 七=
、違反第八十一條第=
9968;項規定,未依主管ણ=
1;關所定期間保存用戶&=
#36890;訊紀錄、使用服務 =
000;錄。 八=
、違反第八十三條第=
9968;項規定,未建立用=
2;申訴機制。 九=
、違反第八十三條第=
9968;項規定,未訂定受ச=
2;用戶申訴標準作業程&=
#24207;。 十=
、違反第七十二條第=
9977;項規定,未報請主=
9;機關備查。 十=
一、違反第八十九條=
5215;定,未提供頻道總ඤ=
0;或未於網站或服務月&=
#21002;載明事業相關資料=
290; <= o:p> 第=
一項及第二項情形,=
0006;得沒入其設備或器=
8;之一部或全部。依規&=
#23450;沒入之器材,不問=
660;於何人所有,均得為之。 <= o:p> |
違反第三章ӌ=
9;第四章規範之行政裁&=
#32624;。 |
|
(=
違反技術管理規範之=
5009;罰) 第=
一百七十六條 =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一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 =
624;鍰,並得限期命其停=
;止或採取改善措施,=
23622;期未停止或未改善Ň=
73;,得按次連續處罰至=
停止或改善時為止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二十六੶=
1;第一項、第三項規定&=
#65292;未經主管機關核發=
519;照,擅自設置使用專=
;用通訊傳播設備。 二=
、 =
span>違反主管機關依第ߌ=
8;百二十六條第二項、&=
#31532;一百二十八條第二&=
917;所定管理辦法。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二十七੶=
1;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&=
#12290; 四=
、違反第一百二十九=
6781;第一項、第二項或=
2;三項規定,或第四項&=
#25152;定管理辦法。 五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條ශ=
5;定。 六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一੶=
1;第一項、第三項規定&=
#12290; 有=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五十萬元以上,五百=
;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=
38480;期命其停止或採取ă=
13;善措施,屆期未停止=
或未改善者,得按次=
6899;續處罰至停止或改ࢍ=
2;時為止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零八條=
2;一項、第二項規定,&=
#26410;取得主管機關核發=
043;通訊傳播網路事業審驗合格#=
657;明擅自營運。 二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十二條ශ=
5;定,未經主管機關許&=
#21487;擅自整合基礎網路=
290;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十九條=
2;一項規定,未申請電臺審驗。 四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十九條=
2;二項規定,未取得電&=
#33274;執照擅自使用電臺A=
292;或電臺執照失效後仍=
;繼續使用電臺。 五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十九條=
2;四項所定管理辦法。<=
span
lang=3DEN-US> 六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二十條ශ=
5;定第一項規定,未共構或共站=
290; 有=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一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 =
624;鍰,並得限期命其停=
;止或採取改善措施,=
23622;期未停止或未改善Ň=
73;,得按次連續處罰至=
停止或改善時為止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三੶=
1;第三項之改善命令。<=
span
lang=3DEN-US> 二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四੶=
1;第二項之改善命令。<=
span
lang=3DEN-US>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七੶=
1;第一項規定,販賣未經審驗合格=
043;通訊傳播終端設備。=
; 四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三十八੶=
1;第三項規定,販賣未審驗合格之$=
890;訊傳播射頻器材。 五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四十意條=
1532;一項規定,未經許=
;可進口通訊傳播射頻=
22120;材。 六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四十一੶=
1;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&=
#12290; 七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四十一੶=
1;第三項規定。 八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四十二੶=
1;所定辦法。 九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零五條=
2;一項或第二項規定。<=
span
lang=3DEN-US> 十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二十四੶=
1;規定。 十=
一、違反第一百二十=
0116;條第二項所定辦法Ӎ=
0; |
違反第六章ӌ=
9;第七章規範之行政裁&=
#32624;。 |
|
(=
違反資源管理規範之=
5009;罰) 第=
一百七十七條 =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=
163;十萬元以上,一千萬=
;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=
26399;命其停止或採取改Ú=
92;措施,屆期未停止或=
未改善者,得按次連=
2396;處罰至停止或改善ਹ=
8;為止: 一=
、 =
span>違反第九十一條第ߌ=
8;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&=
#38364;指配或核配擅自使=
992;無線電頻率。 二=
、 =
span>違反第九十一條第ࢯ=
5;項所定管理辦法。 三=
、 =
span>違反第一百零一條=
2;一項規定,未經核配&=
#25797;自使用電信號碼。 四=
、違反第一零一條第=
9977;項所定管理辦法。 五=
、違反第一百零二條=
1532;二項所定辦法。 六=
、違反第一百零三條=
1532;二項改善命令。 有=
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每逾二=
085;按應繳金額加徵百分=
;之一滯納金,逾三十=
26085;未繳使用費及滯納ŵ=
29;,經通知限期繳納。=
屆期仍未繳納者,依=
7861;移送強制執行,並এ=
1;廢止其使用之核准:<=
span
lang=3DEN-US> 一=
、未依第九十六條第=
0108;項所定收費標準,ಥ=
1;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&=
#12290; 二=
、未依第一零一條第=
2235;項所定收費標準繳ߝ=
2;電信號碼使用費。 |
違反第五章ณ=
9;源管理規範之行政裁&=
#32624;。 |